在核心家庭與社區以外想像—《最小共存單位》

《世界人權宣言》第16條第3項宣示:「家庭為社會之當然基本團體單位,並應受社會及國家之保護。」然而,台灣歷經工業化與都市化後,因為生產模式與經濟結構改變,傳統核心家庭已愈趨個人化、原子化,而不再關乎共同生產。至於社區,固然是政府以總體營造政策扶持的生活共同體,卻又不時在國土開發或都市更新計畫下成為釘子戶,被強迫拆遷四散。